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
2:06年2月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至今,单位长期要求员工加班,只给调休,调休这个月用不完延到下个月,一直延后,不给结加班费,而且每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精神状态,我是否能以此为原因,单方面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结算剩余的调休时间为加班费,是否能因为长时间加班影响我的生活和精神状态要求单位支付精神损失费。
3:如果可以,那赔偿金为多少?我大概还剩余80小时调休,月薪为980元,加班费能结算多少?精神损失费大概范围在多少至多少内?
4:如果去劳动仲裁,单位会不会只拿出我正常上班的考勤,不拿出我加班的考勤?
我保留了几个张每个月人事部给我们部门员工加班年假的汇总单,有部门每个员工工号,入职时间,当月加班,当月调休,年假剩余多少。就是没有公司名称,这样的单据能做为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