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的疑惑是,一:我于2012年8月14日提出辞职(我希望立刻离职)公司说现在没人换我的岗位,按程序要我工作到提出辞职的1个月后才能离职。二:我每天的上班时间都在12小时,上三天休息一天,这样合不合法。三:社会保险公司不买合不合法。四:安全生产保障金是否合法。五:若是我现在即刻离职需不需要支付公司的2000元违约费和400元的技能熟练费。六:《民法通则》里的第六章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上面第五条违反了吗?
若是这样适用民法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