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09 06:22:12
问题描述: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本案不适应这条规定,因为武文清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承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工程,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再说武文清没有使用童工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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