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2010年10月12日房东无故提出解除合约,然后房东赔偿我们合同违约金;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9-01-10 06:54:42
问题描述:
2008年10月28日,在泉州找别人租了一间店面,合同是到2011年10月28日,房租每年15000元
人民币,按年付款;如今2010年10月12日房东无故提出解除合约,说如果要继续
租房必须从今年2010年10月28日起,每年房租30000元整人民币,租期到2013年10月28日的房租9万元整人民币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不交的话再2010年10月28日之前搬出,然后房东赔偿我们
合同违约金;房东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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