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些资料我认为我有权利拿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大家我这种情况可以拿到我说的最低工资标准吗,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9-01-10 15:17:35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还没毕业的大学生,2010年11月26日到成都市金牛区大学生创业园找了一份实习工作。工作是关于销售方面的,刚开始第一周公司安排跑业务,一周过后公司觉得跑业务的方法不是很好于是安排我在
办公室采取发邮件的形式做销售,2011年1月11日公司把11月份和12月份的
工资结算给我加上培训三天的生活补助60块公司一共支付了我150块的工资。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些资料我认为我有权利拿到
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想请问大家我这种情况可以拿到我说的最低工资标准吗,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希望尽快得到答复,谢谢大家!(备注:当时没跟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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