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又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是原来的职工,已改为劳务工。在2005年7月原单位又把我们这些人转去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至今。
?????在2008年到现在我已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到2011年3月,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单位说劳务工只能签固定期限,我不同意签固定的,后来单位干脆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准我进门口,所以我现在无上班。
????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是单位到期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按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还是仅仅只计算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工作年限?若按工作年限计,应如何计算?按多少年计算?08年前的是怎样计算?单位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社保能要求单位补缴吗?
????单位现在给了我3.5个月的补偿金,这是从08年开始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