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4月24号递交辞职申请,在我离职的时候就要我赔偿,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9-01-14 12:41:43
问题描述:
你好,我2017年11月1日入职,在一个商场的品牌男装专卖店做导购,于2018年4月24号递交
辞职申请,截止2018年5月23号正式离职,可是离职的时候
工资没有算清,当月的工资下个月发放,所以2018年5月的工资应该在6月就发放。这两天
通知我领工资的时候,说有一件2017年春季的价值2160元的夹克衫有破损,要我赔偿,可是我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的时候并没有见过该夹克衫,因为去年商场里到了11月份的时候春季的夹克衫早已经全部打包,今年到了今年春季更换了新店长,检查出来有一件破损的夹克衫,在我离职的时候就要我赔偿,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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