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剩余房款1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并于60内支付到出卖人指定帐户。
2.交房期限是2011年10月31日,遭遇如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3.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但此后开发商一直未通知办按揭,10月回家问及此事说暂时还不能办按揭,直到2012年1月底已逾期交房日90天,我们申请退房,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房款,但开发商说是我们违约,扣除2000元违约金。
请教律师:
????1.通过以上合同条款,此时我们申请退房算违约吗?开发商办不了按揭我们才要求退房;
????2.我们持续要求开发商退还被扣的2000元是否合理,现合同还在手中,今天开发商联系追要合同?是否可以因此起诉开发商?
????3.通过网络求助,联系记者曝光等手段维权所引起开发商声誉,是否合法?
现人在深圳,急盼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