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法律的办法拿到拖欠的工资?是否违法?可否有办法状告公司?
更新时间:2019-01-18 14:08:51
问题描述:
本人在A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2009年—2012年签署了和A公司的
劳动合同,2013年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和A公司签署了一份基本
工资的合同,按照此合同的劳动金额缴纳四金;又和B公司签署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里面涉及到另外一份工资,但不缴纳四金。B公司为外资公司,注册地在香港。
本人在2013年3月28日提出离职,4月27日办理了所有的离职手续,但公司至今未支付B合同中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对此公司未给予任何的解释,只是一直拖延中。
本人前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但是工作人员称因为B合同是外资公司,所以中国的法律是管不到的。也就是说本人投诉无门,也无法拿到公司所拖欠的工资。
本人的问题有2个:
1,是否有法律的办法拿到拖欠的工资?
2,一个人签署2份合同是否违法?可否有办法状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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