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当时给出房子的发票,是否能够要回我们的配套费。是否能要回配套费?
更新时间:2019-01-19 12:23:38
问题描述:
我们是
潍坊的,07年,潍坊就不允许开发商另外收取配套费,我10年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得到审批地的时间也是2010年的,开始开发商收取了配套费(包括暖气、暖气管道、有线电视)10000多元,
合同上写着总房款由房价和其他收费来构成,但是在其他收费里,很明确得写这是么每一项的配套费的费用名目,也写着维修基金等等,但是在合同的附件里写明维修基金是总房价的3%,总房价是260000多,因此维修基金是7000多元,并与2010年3月份开具了维修基金的发票,并没有当时给出房子的发票,房子的发票还没有开出来,后来由于闹配套费的问题,开发商将配套费加载了总房价的发票里,因此总房价的发票是270000多,可是总房价的发票是2011年11月才开具的,而且合同附件里也写明维修基金是总房价的3%,总房价是260000多,而且比房子的发票要开得早,如果按照这样的话,我们如果打官司的话,是否能够要回我们的配套费。因为潍坊市2011年底认定,我们合同上的总房款就是总房价,而且潍坊市物价局说因为将配套费开在了房子的发票了,所以认定开发商没有多收配套费。
请问我们是否能要回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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