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一般国假我们一天工作时间为6.5小时)员工加班时间核算为180小时-6.5【非国假时间】-166.67=6.83小时为延时工资这样算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1-21 08:48:51
问题描述:
现我
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全年工作2000小时,季度工作500小时,月度基本标准工时166.67小时,标准工时包含国假,但不包含休息日,员工月休3天,原则上以调休为主,每天
工作时间6.5小时,以31天计算工时计算为31天*6.5小时/天-19.5小时(3天休息时间)-166.67=15.33小时为延时加班。现在单位发出一个关于加班时间计算方法。例1.当月无国假,员工全月工作时间如为170小时,员工加班时间核算为;170小时-166.67小时=3.33小时为延时
工资。例2.当月有国假,员工全月工作时间如为180小时。但国假未加班,员工加班时间核算为180小时-166.67小时=13.33小时为延时加班。当月有国假,员工全月工作时间为180小时的话,其中如国假加班一天,(一般国假我们一天工作时间为6.5小时)则国假一天发129元为3倍工资,员工加班时间核算为180小时-6.5【非国假时间】-166.67=6.83小时为延时工资这样算合法吗?为什么国假加班要扣工时?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