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申某和纪某作为夫妻还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妻子为丈夫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妻子应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26 07:14:40
问题描述:
2015年10月1日,章某出借给申某30万元。申某出具借条,借条写明:“申某向章某借得30万元,利息每月1%,每月28日支付,借期6个月。借款人申某、担保人纪某”。(纪某是申某的妻子) 后该笔30万元欠款本息一直未偿还,2017年9月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申某、纪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此之前从未向申某和纪某催款。 被告申某和纪某认为:纪某
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原告主张虽然保证期间已过,但申某和纪某作为夫妻还应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 妻子为丈夫的借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妻子应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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