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固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没有约定试用期,这种情况我需要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19-02-03 13:33:37
问题描述:
本人2015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的固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没有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在合同上写着3500一个月,转正工资没在合同体现,但是与公司面试的分管副总口头约定为4000元每月,转正后买5险。本人与12月6日发现自己怀孕,并在第一时间告诉本人在公司的直接上级领导怀孕的事情。现在公司以经营不善的理由让员工回家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任何工资,何时回公司上班也没有说明。让回家停薪留职一共3个员工,由于这家公司原来是做的物业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写着物业公司的名称,盖的物业公司的公章,后期发展了新公司,而公司跟本人签订的工作岗位是属于新公司的,本人入职时新公司就存在,现在也是新公司经营不擅,原来的物业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的人员变动,这种情况我需要怎么办呢?公司还拖欠着本人的工资,原本合同约定的本月25日发放上
月工资,本人入职三个月一直没发放任何工资,而且按照合同签订的期限,本人已经通过试用期,公司未与本人购买5险。本来也就此事找本人在公司的直接上级领导反应过,希望得到解决,本人确认怀孕就已经告知公司上级领导,怀孕的事实,这种情况我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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