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才叫我补签劳动合同,算不算是无效的合同呢,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我未签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9-02-03 21:32:06
问题描述:
我是从2009年7月14日进入现在的这个
公司的,工作到一年四个多月以后,公司人事才叫我补签
劳动合同,空白合同公司也未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我就从当天起签,因为我跟人事说我要要求公司支付我续签合同前几个月的工资,人事说她作不了主,我就要求从当天起签,从2010年12月1日起签至2012年12月1日止,签名日期也是当天2010年12月1日的,签完后人事就把哪一式两份的合同都要回去了,说要把合同拿到公司负责人处签名盖章才把其中我的哪一份合同给我。我当时也没想到哪么多就让她拿走了,从我应当续签的日期到我当天签署合同的日期间隔了四个多月,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才拿给我的一份劳动合同给我,我一看发现我签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本该是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止的,被公司私自涂改成了2010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7日止,其中,12月改成了7月,1日改成7日,被涂改的痕迹也很明显是用圆珠笔直接改的,我的签名日期倒是没变,公司也盖了章。我问过公司他们推脱说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叫我签合同的人事辞职并离开了公司,还反过来问我说这不是你已经同意并且是签了名的合同吗?我真是无语,合同是一式两份的,但两份合同都同时被公司单方涂改过了,公司当时又没有在我面前签名盖印,还过了这么久才给我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是受公司欺诈和不平等的情况下签下的这份合同,公司的作法让我很生气当时就想不干了,如果我以此理由提出是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被涂改的合同算不算是无效的合同呢,我还在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知道我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我未签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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