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给王某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起诉合法吗?担保时效应该过了吧?
更新时间:2019-02-17 09:11:22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给王某个人借款提供连带
担保责任,2012年王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局立案受理,
债权人都去公安局做了债务登记,然后债权人和
债务人签了债务处理方案。现在债权人于2016年7月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法律怎么解释,起诉合法吗?债权人2012年9月份知道债权受到损害,也和债务人催款并签了还款协议,再此期间并没有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权人于2016年7月起诉担保人有根据吗?担保时效应该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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