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是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我能否向对方索赔2月-3月延期交房期间的银行贷款支出?
更新时间:2019-02-20 12:40:5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2017年12月我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订立
房产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的住房,双方约定在收到银行放款后三日内交付房屋,2018年2月8日银行放款到达卖方账户,在我多次催告下,卖方于2018年3月7日才交付房屋,但配套的地下室由于存有物品,至今任未交付。合同约定,卖方逾期交房,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20日,退换买方已支付所有款项,赔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实,但由于房屋已完成产权变更,解除合同不具有可行性,请问律师:我是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
继续履行合同?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我能否向对方索赔2月-3月延期交房期间的
银行贷款支出?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