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有没有什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有什么样的风险承担?
更新时间:2022-02-26 13:10:23
问题描述:
亲爱的律师,我是负责招聘的人。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于2016年4月中旬招聘了一名员工。当时,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三个月。我们的工作是技术岗位。我们需要这位老员工接受客户培训。经过几个月的培训,我们于2016年7月27日与他签订了劳动
合同,并进行了登记。我们原计划于2016年9月1日开始为他办理社会保险,但该员工于8月31日辞职,并于当天离职。我们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就来上班,我想问一下,如果他离开公司,是否有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什么样的风险?你需要在他面前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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