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为原企业厂长的个人企业,仲裁机构退回仲裁申请,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2-04-25 22:28:10
问题描述:
这家国有
企业破产,变成了原厂长的个体企业,但没有给员工任何补偿和安置。由于没有实际的生产活动,新企业通知员工下班后上班。然而,目前尚未收到复工通知。最后,这个名字因无法解释的旷工而被删除。该退市决定是公司在重组后做出的,但该企业此前破产,没有给员工任何补偿和安排,也没有与新企业签订劳动
合同。因此,重组后企业发布的退市决定是否有效?由于退市发生在1998年,即争议发生60天后,
仲裁机构返回了仲裁申请,无法对退市是否合法进行仲裁。但在2006年,我发现该企业破产并被摘牌后。我已经缴纳了8年的个人养老保险。付款单上显示,其中一些是由重组后的公司单位支付的,这些单位将我从名单中删除,但它们都是用我自己的钱支付的。我现在有权收回这部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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