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以及经济补偿金。应该有劳动局批文?
更新时间:2022-04-26 15:20:19
问题描述:
2017年2月18日加入公司,6月6日申请
劳动仲裁。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仲裁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申请仲裁后,我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仍然没有与我签订合同。7月1日,公司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我在7月8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
劳动关系将于7月8日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6月6日至7月7日期间双倍的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还有我之前申请的劳动仲裁。我没有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加班费。我能再填一遍吗?该公司表示,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司应报劳动局批准。需要劳动局的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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