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劳动法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这种情况,不用支付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
更新时间:2022-05-13 11:28:40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
合同。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如果我单方面终止合同,我应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期限超过一年,公司已多次拖欠工资,最长延期近一个月,且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我支付公积金。请问我此次辞职是否符合《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
违约金。如果我依法终止合同,所附的保密协议是否仍然有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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