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说的是3个月,当时让我签的劳动合同是2月1日的日期,转正时间难道不是以签的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吗?
更新时间:2019-03-31 06:15:25
问题描述:
我是2017年10月9日正式上班的,
试用期说的是3个月,工作了一段时间才知道所谓的3个月计算方法是:每月24号相当于30号,25号就是1号,必须要拿够3个完整的实习
工资(每月2800月),这样算下来就是1月25号才转正,由于去年1月17日就是春节,请了事假回家了,来年的2月底才给我办转正,当时让我签的
劳动合同是2月1日的日期,2017年11月24号要提前发2017年的休假路费,现在人力资源告诉我3月份转正没满一年不能享受待遇。转正时间难道不是以签的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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