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结果认定我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他们有义务为我补缴社保吗?
更新时间:2018-08-02 11:50:30
问题描述:
2010年9月因家中有事,并向单位领导请长期事假,15天后单位人事部给我通知,要与我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我违反
员工手册规定,当时的领导认定我是旷工不是请假,后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判决结果认定我与单位
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我找到单位他们让我当 清洁工,(本人原职务是:车间主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给我降薪降职,是不是合理,如果我申请辞职,我能得到什么,在2010年1月当时我属于在职期间 单位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保了,如果我辞职 他们有义务为我补缴社保吗?补缴到什么时间的,在2010年9月至今 劳动局判决我们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不是有义务为我发放生活费,发放的金额是多少;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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