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共同共有财产份额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02 18:14:13
问题描述:
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各自获得的继承、赠与财产属夫妻双方
共同共有,除非
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明确约定属夫妻一方所有。如果甲、乙、丙三人为儿子、父、母关系,共同按份共有一座房产并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其间丙死亡,乙作为其配偶继承了丙的一半遗产,且声明放弃该遗产的继承份额并连同将自己的一份房产赠予甲一人所有。依
婚姻法规定,媳妇或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但甲的配偶对于甲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对于甲配偶因甲获得的继承及赠与房产,甲的配偶应如何主张和体现其应有的一份额?如果甲乙双方离婚,那没有多大问题,可以由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离婚,甲的配偶对于甲、乙、丙三人共有的房产怎么主张其与甲其中共同共有的一份额?如果重新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可以将甲配偶的份额列入吗?如果可以的话,甲的配偶应占几分之几?1/6,1/12,1/3,1/4?非常感谢老师与尊敬地各位大律师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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