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甲??保证人:保证人:该案借条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19-05-03 13:05:38
问题描述:
【借条:今借到张乙现金8万元。借借款人:邓甲??保证人:邓丙。2009年8月21日】;2011年11月2日张乙要求邓甲还款,邓甲暂时无钱可还,张乙要求提高利息,邓甲出具【欠条:原借款月利息1%自今日起上调到1.5%,欠款人邓甲,保证人:全丁。2011、11、2日】,2013、7月邓甲不知出向。2014、6、6日张乙将邓丙告上法庭承担保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条没有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另一种根据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从出具欠条的第2日开始计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