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如何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9-10 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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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如何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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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择之债的相关规定有: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3-09-10 01: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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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3-09-10 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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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3-09-10 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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