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6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98元,下限为3160元。
2.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5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5798元的以15798元为限,低于3160元的以3160元为限。
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按3160元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规定如下: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
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5.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