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以确定转让是否合法。
2. 考虑到
继承等原因导致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我国法律有条件地认可宅基地的转让。
3.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 出卖、出租住房后,农村村民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6.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7.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8.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9.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1.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