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原
商品房拆迁,开发商在双方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了回迁合同,在楼房快竣工的时候发现我所回迁的商品房,在未经我的同意许可下被开发商擅自更改为楼梯间。
房屋面积是92平方(愿面积88.7平方)超出的面积3.13平方,按当时双方签署的合同
每平方1.3万为依据,我予付给开发商2万元(合同上已注明)。
合同1,2,3,4条为房屋面积以及价格,5条,说明在2004年11月应付与开发商50%的
剩余的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交付。的房屋面积应以
6:条换后延吉市房产管理局测量部门确认发照的面积退少补。为准,房款多
7:开发商应在2006年给我房屋所有权证及
土地使用权证8:相关税务应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9:乙方保证在2004年10月22日前搬迁腾空被拆迁的房屋
10:甲方保证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产权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11:房屋所在位置
12: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以上各条款,如有一方为约应向对方加倍赔偿经济损失。
我是在没有接到房屋变更通知的情况下自己发现
房屋产权被侵占的,按当时的商品房价格1.3万元每平方是双方同意后签署合同的,并且予付了50%的款项,造成了事实,而应该在2005年应交付的使用权拖到至今没有实现。
开发商明明拥有未出售的商品房,却不予已更换,试想现在房屋价格一年一变,而且在有合同12条的支持下,背合同的情况下已双倍应予违惩罚,应否能予实现?
12条中的经济损失应否应该理解为所有(包括房屋价值,房屋延期出租价值)在内的所有价值的损失。如果法院下判房屋评估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