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没有经济补偿,是否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
更新时间:2019-07-31 22:49:02
问题描述:
我的公司地点在广东
东莞,我工作的地点在江苏
南京,公司在南京设的办事处,租仓800平方,由我一人在这边负责收发货。我已任职4年半。今年11月初公司口头告知需要撤仓,于12月1日将所有产品拉回公司总部。之后我咨询公司人力
资源部,说我可以回公司总部上班,如果不去可以辞职,但没有经济补偿,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地址一栏写的是全国各地。这个月2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我没有收到,我与财务联系,一开始说发给我了,可能到账慢,让我等2天,今天我又打电话过去,他们说因为没收到我的工资资料,所以漏了,今天会补给我。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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