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提出虽然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而主张合同无效,并全额收回之前已支付给卖方的定金和部分首付款?
更新时间:2019-08-07 20:45:24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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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在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后经查自己无购房资格,不能在合同内约定的时间过户,后经和房东协商一致约定3个月落户取得购房资格后再进行过户,但因为有3个月的时间,如果3个月后,20%的营业税必须收取(因为买的不是满五唯一的房子),那如果根据私下的约定继续过户的话,这部分钱由谁承担,如果卖方要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买方身上,那买方是不是可以提出虽然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因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而主张合同无效,并全额收回之前已支付给卖方的定金和部分首付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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