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房证有效期及农村宅基地管理
1. **建房证有效期**:一般来说,建房证的有效期为两年,但特殊情况除外。
2. **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从批准当天开始,如果满二年还没有动工兴建房屋,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建房审批与土地使用权
1. **建房审批**:农村建房审批只是一个同意建房的临时手续,有效期为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建房,需要重新申请审批。
2.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如果已经建房,必须凭批示的手续办理土地权使用证和房产证,这样房子才受法律保护。
### 闲置土地处理
1. **闲置费**:通常情况下,农村建房审批成功后,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2. **土地使用权收回**: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 **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需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农村宅基地批复流程
1. **申请阶段**:建房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 **村委会审议**:村委会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
资源所初审。
3. **现场勘查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4.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5. **村委审查**: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 **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7. **县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8. **实地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