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二年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公司这样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该如何申请合法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9-08-19 08:56:59
问题描述:
于2008年2月入职公司,签定二年
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2010年2月再次签定二年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公司将我调离原岗位,12月1日发现降薪700元。2010.12.9日公司出通知因减产要求与我签定调休15日,并只发给我最低生活费的联络单,我绝签。2010.12.9日下午收到行政警告2010.12.10日请假一天,去劳动局递交协调处理书2010.12.10日晚公司单方面出具解除我的所有福利待遇
通知书,并在公司内张贴。公司这样做是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吗?我该如何申请合法的权益?以上所有通告,联络单我均用相机拍过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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