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开发商曾更换过物业管理公司,请问我如果主张不予支付,有没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9-11-10 23:55:15
问题描述:
我在12年购买了一套南京
雨花台区XX的商铺,一年多后交付,期间开发商曾更换过
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比较混乱,商铺的出租率很低。2017年9月我的商铺终于有商家租赁时,商业街还有很多商铺空置着。现在物业公司向我追讨2014年到2017年间的物业费和公摊的水电费,请问我如果主张不予支付,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的话,我们需要采取什么措施?另外,物业公司已经委托律师给我们业主发出了律师函,要求我们限期主动补缴相关费用,否则逾期则追加
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请问,如果在法庭支持对方的主张的判决下来之前,我们没有主动缴费的话,会导致这些后果吗(增加违约金等费用,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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