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2017年10月8日进公司上班,到2018年4月16号
更新时间:2018-06-29 14:19:4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是2017年10月8日进公司上班,到2018年4月16号,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工资,试用期三个月未购买社保,公司每个月克扣20元管理费,我问人事行政部理由时,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因为我不在厂里住,我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国家
法定节假日薪资、未享受丧假待遇”为由提出离职,公司不批准,在2018年4月14日晚上,公司在钉钉考勤系统里删除了我,16日到公司打卡时,已经无法打卡,并与我结清了3、4分工资,随后公司出通告说我矿工三天,自动离职。在协商谈话中,人事经理承认了未与我签订劳动合,不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在
劳动仲裁庭说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是我偷了合同撕毁了,还伪造了一张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出来,还去别的公司说,让人事认为我是小偷。还有就是春节公司从2018年2月8日开始放假,到2月24结束,公司出放假通告时,没有说明放假期间不发放薪资,请问这半个月的工资可以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吗?公司诋毁我偷劳动合同,对我已经有了影响,请问劳动仲裁后,可以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等要求吗?这样的劳动仲裁,我的胜诉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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