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注销了将该处房地产所有权记名人——原为我个人经营的一个个体户工商执照,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土地类型为出让的国有土地证主张转让合同有效。
更新时间:2018-09-06 12:32:04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因涉嫌虚开
增值税发票被迫将一处960余平方米的厂房转让给税务稽查局一税官(受让方为该税官妻子,该税官也在受让合同方主体以代理人身份签字),此后,我一直信访举报该税官,直到2015年1月13日才被国税局书面答复不构成强迫交易。对方受让该房产15年后一直未办过户登记。只是注销了将该处房地产所有权记名人——原为我个人经营的一个个体户工商执照,并以其妻名义注册一个与我原执照一字不差的个体工商执照(前后两个执照的经营人不同,工商注册号不同,土地和房管部门产权登记依旧为我的登记资料没变)。
2015年7月14日,我以诉争用地为划拨未经出让批准,对方当事人胁迫我方,诉争房地产产权未转移,
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腾退返还诉争房地产。
被告在庭审中,竟然举证一份所谓发证时间为15年前诉争土地转让当日的、基本肯定为伪造的、土地类型为出让的国有土地证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并主张转让之前,县政府办公室已经向土管部门发抄告单(不单指是为诉争土地),明确诉争土地在内的地块可办理出让手续。但其承认未与政府签订过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过
土地出让金。也未举证所谓的“抄告单”。
我方质证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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