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们满足政策规定中的条件,而自扣押之日至今县安监部门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帮助我们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判决,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并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更新时间:2018-09-09 16:03:07
问题描述:
我们是煤矿的工人,在打工期间,该矿拖欠我们的工资一直未给付。在2014年11月份,经法院审理并判决煤矿支付我们的
劳动报酬,因根据《吉林省退出煤矿
企业兼并重组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关闭奖励政策》中规定吉林省境内的依法成立的其年产能在9万吨以下的单井,按照规定已经关闭,经省煤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其享受的奖励补偿已拨到县财政与县安监部门(财政此次专项奖励的目的是让煤矿监察部门做好积极指导和帮助其
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的安置工作)。因我们满足政策规定中的条件,所以申请法院采取措施,扣押该项资金至今已有3个多月,而自扣押之日至今县安监部门没有按照政策规定帮助我们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判决,我们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我们的劳动报酬也未依法得到补偿。监察部门未依法律法规处理我们的案件,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并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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