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家乡是糕点牡丹区XX,2014年发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只有我和妻子,面积还不一样,没有4~5万人。我父母家里只写了一张家庭成员的纸,没有经营权证明书。当时我没有注意这件事,我也不在家。

更新时间:2020-03-13 13:09:20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家乡是糕点牡丹区XX,2014年发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只有我和妻子,面积还不一样,没有4~5万人。 我父母家里只写了一张家庭成员的纸,没有经营权证明书。 当时我没有注意这件事,我也不在家。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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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20-03-13 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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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2020-03-13 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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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020-03-13 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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