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1年经劳动仲裁工伤鉴定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在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单位应不应该支付本人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
更新时间:2018-09-16 08:40:15
问题描述:
2000年在单位劳动过程中右手被机器挤压受伤,经过治疗,于2001年经
劳动仲裁工伤鉴定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2002年单位赔付了本人12个月工资的工伤津贴,没有终止
劳动关系。在2010年下半年,本人因手臂麻木(在十堰市太和医院神经内科专家检查,使用仪器进行手臂神经扫描,医生结论为手臂神经损伤引起),年龄也整整50岁,干不了单位的重体力活,经协商单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在单位整整工作了11年。请问,在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单位应不应该支付本人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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