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财务开发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本案债券的类型和发行方式?
更新时间:2018-09-18 05:50:07
问题描述:
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A纺织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
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B商业银行、C财务开发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
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9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9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后,由于设备出现意外故障严重影响生产和收益,其余租金未能支付,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偿还租金本息及迟延利息。本案中租赁的性质和类型?纺织公司可否要求减免租金?中信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四:中国甲公司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欲在英国发行5年期5000万美元债券。因不懂国际债券发行的基本操作规程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遂聘请乙律师作法律顾问,又聘请丙证券承销机构帮助操作具体发行事宜。筹备发行期间,丙主张为节省费用与英国
证券承销商签订代销协议,然后制作发行证券所得资金用途说明文件,文件力争做得最好,至于以后是否按照说明使用资金则视情况而定,最后想中国外汇管理局备案。乙律师对此坚决反对。本案债券的类型和发行方式?乙律师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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