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人独资公司2014年7月17日为别人担保借款33万余元,限期大半年,2014年12月25日注销公司,销户前未通告债务人,贷款期满后,彼此沒有续签,以原协议书再次每个月付息,2017年11月终止
更新时间:2020-04-27 16:10:19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人独资公司2014年7月17日为别人担保借款33万余元,限期大半年,2014年12月25日注销公司,销户前未通告债务人,贷款期满后,彼此沒有续签,以原协议书再次每个月付息,2017年11月终止付息,2016年5月27日债务人提起诉讼贷款人与我,要我担负法律责任,我想问一下我是不是应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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