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李某与弋某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18-09-26 06:52:40
问题描述:
父亲因给人干活受伤 对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如下
上诉人:王某 被上诉人甲方:李某、乙方:弋某(我父亲)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一初字第418号
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弋某的赔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定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系发包与承包关系,但李某与弋某应当是
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案情事实情况,李某与弋某口头约定由弋某将上诉人承租来的墙体拆除,价格是1500元,双方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李某要求弋某交付的是拆除墙体的成果,具体怎么拆除是弋某自己决定,李某无权决定,这种关系明显是承揽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及条件,而上诉人只能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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