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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和被告梁*甲于1991年9月认识、恋爱,1993年9月6日在合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3年2月20日生育女儿梁*,1995年9月27日生育儿子梁*。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03年原告和被告曾到合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双方没有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双方仍争吵不断。同年原告离家到外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08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2015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经本院查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兰*和被告梁*甲同意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初字第400号
  •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居民。

  • 被告梁*(曾用名梁人敢),居民,因犯盗窃罪现在柳城*监区服刑。

  •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潘福楼

  • 书记员陈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