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窜至顺庆区潆溪镇群兴东路255号云岭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进入该小区33栋2单元2楼2号张*甲住宅内盗窃人民币165元,欲逃离时恰遇该屋主人张*甲回家,陈*将自己反锁在卧室内。之后,被害人张*甲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人民币165元,后返还该被害人,公安民警同时扣押被告人陈*作案工具白手套一副、开锁工具一套。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察工作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害人张*、张*的陈述,被盗财物及被告人指认被盗财物的照片,检察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陈*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入室盗窃,在即将逃离被害人住房时被被害人发现并被堵在屋内,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应按照犯罪未遂处处罚。被告人陈*系初犯,在开庭审理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陈*作案工具白手套一副、开锁工具一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桑永稚,四川*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瑞江
书记员蒲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