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9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辽宁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本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渠*获得记功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渠*,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晓书
审判员柳震
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