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不服上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执字第79号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胡**追索上海**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作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向执行法院依法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王**司法拘留十五日,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复议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国平
代理审判员吉顺祥
代理审判员康邓承
书记员许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