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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某某某一案执行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王**不服上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执字第79号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胡**追索上海**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作为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向执行法院依法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王**司法拘留十五日,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一中执复字第5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复议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国平

  • 代理审判员吉顺祥

  • 代理审判员康邓承

  • 书记员许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