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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于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冯*与赵*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儿赵*、赵**由赵*抚养,冯*不用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被上诉人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冯*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86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农民。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职工。

  •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世忠

  • 审判员王志平

  • 代理审判员张增民

  • 书记员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