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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峰民初字第1316号
  •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庆荣

  • 书记员牛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