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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被告协商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准予曹*与王*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曹*(2008年12月15日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曹*从离婚之日起于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天探望儿子曹*,被告王*协助履行;

四、原告曹*给付被告王*被褥折价款为800元;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涉民初字第02176号
  •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庆红,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建芳

  • 书记员李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