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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15生育一男孩。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与被告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黄*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孟民初字第1080号
  •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边务乡黄龙潭村,身份证号130925199107056220。

  • 被告尹*,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尹庄村,身份证号130930199202010918。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庞国钊

  • 书记员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