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15生育一男孩。2015年7月份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与被告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黄*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边务乡黄龙潭村,身份证号130925199107056220。
被告尹*,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尹庄村,身份证号130930199202010918。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国钊
书记员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