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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带回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给付我共同财产折款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简要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乙随被告王*甲生活,原告赵*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景民一初字第826号
  •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文彬

  • 书记员陈苒苒